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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物业典型纠纷(二) 

关注4    业主大会越权业主该怎么办 
    小区的业主大会难以召开,即使召开后也存在已经成立的业主大会换届难、业主委员会交接难的问题,也是近期物业方面矛盾比较集中的一个方面。同时,由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运作缺少相关监督,侵害业主权益的事件不断出现,比如业主所享有的大会讨论事项的表决权、制订修改公约和大会议事规则权、选举及解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履行职责等权利,在实践中经常被侵犯等引出了不少矛盾和纠纷。

[解读] 
    现行《物业管理条例》对这个方面的规定较为简单,没有对无业主大会非讼程序进行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运作如何有效监督,对业主大会选任事项意见不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不适当决定、侵害利益等是否可通过诉讼解决等。 
    总的来说,业主作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所有权人,不仅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用部分享有共用权,同时作为小区成员还享有成员权,业主通过业主大会的形式,在物业小区的框架的范围内进行民主管理、自我管理,通过民主协商,个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少数人的利益服从多数的利益,采取多数决或绝对多数决的方式决定小区物业管理、处分、使用等事项。

关注5    开发商与物业管理的“父子关系” 
    如今部分与开发商互为“父子关系”的物业管理公司,很容易出现对于房屋质量等问题不重视,以及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互相“踢皮球”的现象。尤其是在在涉及开发商利益时,物业管理企业常对开发商予以袒护,造成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矛盾加重,业主往往以拒付物业管理费来抗拒,加之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迟迟无法成立,前期物业管理时间很长,有的长达七八年,矛盾越积越深。

[解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出物业管理企业。但到目前为止,大多数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均是由开发商派生出来的,即便实行招投标,由于难以真正建立公平竞争的招投标机制,开发商派生出来的物业管理企业仍处于优势地位,往往是其中标,这种建设与管理的“父子关系”依然普遍存在。 
    当物业出现质量或销售时不切实际的承诺等涉及开发商的问题引发纠纷后,物业管理企业常以其与开发商是两独立法人,无任何关系拒绝处理,而开发商往往是项目公司,一个小区成立一个项目公司,建设完成结算完毕后就不存在了,售后服务、保修等矛盾无法解决。

[解决方法] 
    入住小区的业主们在符合条件后,也就是说小区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且远交付使用已经满2年的,一定要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来维护自身权益。

关注6    谁做纠纷诉讼人? 
    由业主大会还是继续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诉讼,这是当前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遇到的突出问题。

[解读]
    据了解,在《物业管理条例》出台之前,上海法院依据《上海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诉讼,解决物业小区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诉讼的问题。而《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后,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发生了变化,《上海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物业管理条例》则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解决方法] 
    在涉及到小区共公共设施设备和公共利益的物业管理纠纷时,必须由业主大会的名义起诉,并且需要得到具有表决权的2/3业主通过。否则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起诉,否则有可能要承担败诉的责任。

关注7    物业公司究竟是管理还是服务? 
    由于物业管理尚未形成规范的市场机制,物业管理企业不严格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不按规章制度办事等忽视业主的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不少物业管理企业将自己凌驾于业主之上,收费标准模糊不清,多收费,少服务,质价不符,任意调价;处理问题和解决矛盾方法简单生硬,打骂业主时有发生。

[解读] 
    《物业管理条例》除规定物业管理的服务义务,同时赋予了其维护物业安全、物业合理使用的一定社会管理责任,但法规并未赋予物业管理企业任何的一点权力。表现在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违反法律法规、业主公约和业主临时公约仅有告知、制止、报告的权利,并没有处罚权和措施权;从理论上分析,物业管理企业并非物业所有人,它是受物业所有人委托或合同约定管理小区物业和秩序,其对物业所有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管理权也有限的,不具有权利源,其是否有诉讼的请求权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较大争议,造成业主违规搭建、装修、拆除承重墙等危害其他业主的行为无力阻止。

[解决方法] 
    此类矛盾在近期发生的数量较多,主要解决方法需要物业公司对自身的意识进行调整,物业公司是以服务为主而不是管理为主。

关注8    业主与物业公司权利义务不对等 
    这方面主要体现在对于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以及违章搭建的处罚规定较少,造成业主无论有什么原因不满,都以拒交物业管理费来抗辩。另外在目前法律框架下,缺少住户与所有权人的区分和规制,对非业主使用房屋而拒交物业管理费的现象,无任何制约措施。

[解读]
    虽然《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就规定应当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但在后面具体条文中,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多,而对业主的法律责任只有两三条原则规定,约束力明显不够,在业主权益保护方面,对业主权利则规得定较为详细明确,而对业主违反义务如何承担责任的规定则不明确、不具体,有的甚至就根本没有罗列出来。在实际管理中,对于违规装修、乱停乱放、私搭乱建等现象,依据现行条例,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力度有限,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管理缺乏程序规定和具体措施,难度较大;相邻相关业主在未直接损害其利益时,大多采取明哲保身的处事原则,有的甚至侵害到自己身上了也不敢出来交涉,反而迁怒于物业管理企业不帮他出面解决问题,多数也不愿出面反映;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权限受到限制,目前也争议较大。

[解决方法] 
    这方面仍然有待相关法规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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